本合約於2003/04/30到期因喜樂保育院有新的規劃安排不再續約...
喜願麵包工坊 敬啟2003/03/14
“喜願麵包” 承諾約定書
壹、前言
陸海空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本於企業關懷社會,尊重生命以及(服務、健康、誠信)永續經營理念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以下簡稱甲方)以基督博愛精神,落實收容重度、極重度智障者以及失智老人,真心扶助弱勢團體,彼此理念契合,基於雙方曾有託工包裝的合作經驗,亦有感經濟環境的急速變動,陸海空興業公司仍倡議運用喜樂的訓練場所,由陸海空興業提供設備、資源、輔導、教育院民作麵包,使企業與公益團體資源再生,並透過程序性工作情境,培養院民工作人格,自我肯定,提升院民感知與認知能力。
雖然甲方與乙方在工作中雙方已有堅實的信任與默契,但因雙方均為法人團體,為確保理想實現,並維繫合作的規則,共同遵循,雙方訂訂契約以為公信。
貳、約定
一、由甲方所提供訓練院民製作麵包的場所,乙方進駐輔導期間對於房屋、場間的工程結構與各項設施須善盡良質管理人之責,不得任意改建(裝)或變造,如有違約,乙方當停止所有駐場製作活動,並負責恢復原狀及擔負應負的法律責任(附照片及工程圖結構)。
二、乙方派駐院方的人員,應遵守院方各項院務管理規定,並關懷尊重院民,如有違反,乙方應於收到告知時立即協調與處置,一週內如未改善,院方得禁止該員進駐(附院方管理規則)。
三、訓練喜樂院民操作麵包場所內所有的設備與機器,日常保養維修,由乙方全權負責,惟房屋本體之維護與修繕則由甲方承擔。
四、喜願麵包工坊營運期間,各項管銷費用皆由乙方負擔(例如:人事費、電力費、電話費、水費、工作服、庶務費、衛生、環保、消防檢查罰款、指導老師及院民的工作傷害理賠、來訪人員與機構單位招待所產生的費用、老師外訓依勞基法規定必須支付費用、消防器材的更換及訓練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與營運有關的管銷費用)。
五、乙方不得以“喜願麵包工坊”或“喜樂保育院”之任何名譽,進行勸募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如有違約,乙方當立即停止所有駐場製作活動,接受法律程序之調查、追訴以及民事、刑事的賠償與責任。
六、“喜願REJOICE”係甲方與乙方共同為“喜願麵包工坊”所取的商品名稱,自有份情感意義,商標登記雖為乙方所有,但乙方承諾此一商標謹限用於麵包商品,絕不做他項用途,惟甲方亦不可據此與其他公司使用“喜願REJOICE”商標,有關“喜願REJOICE”發生之年費與規費則由乙方負責。
七、為確保麵包製作期間的人員安全,財產安全與食品安全,乙方當投保500萬產品第三責任險,150萬不動產保險,以及150萬工作人員意外險,以降低製作活動過程不可預知的風險,確保經營品質。
八、乙方成立,“喜願麵包工坊”的目的在於輔導、教育院民製作麵包,培養院民工作人格以及感知、認知的能力。其設備、材料、管銷費用、經營、管理、行銷以及“喜願麵包工坊”的盈虧,全由乙方負責,惟基於愛屋及屋的情感,希望甲方提供可擴展麵包業務之資訊與協助,彼此努力建立良性共生循環機制。
九、有關“喜願REJOICE”麵包包裝與設計,凡涉及甲方的介紹文字、MARK與圖片,須經甲方審查同意,未經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印刷,如有違約願擔負法律責任及民事賠償。
十、有關院民和老師共同參與“喜願麵包工坊”的工作技能教育及輔導訓練,乙方當免費提供所須的工作裝備,例如:手套、衣服、帽子,原則上每人一套,並有換洗配件,另提供三萬元工作獎勵金,不論盈虧,以做為院民自我肯定之必要方法。
十一、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麵包製作流程”編列教學訓練計劃,分級輔導、記錄、專案、追蹤等工作,乙方當全力配合實施,惟要求配合的任何方案應於一週前提出,以便雙方協調分工。
十二、麵包製作過程中院民的管理由指導老師全權負責,惟麵包的製作與機具的操作則應遵守乙方駐場人員之指導。
十三、為確保產品的品質與衛生安全應遵守乙方所訂定的“工作規章”與“衛生程序”,惟參與喜願麵包工坊之院民皆是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者,要求百分百難度甚高,乙方應充分體諒從旁協助。
十四、“喜願麵包工坊”之來訪貴賓與機構單位,由乙方負責全部招待事宜及費用,甲方則應指派行政室值班人員負責參訪事項的登錄與聯繫。
十五、甲方係以重殘養護機構立案,又係非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成立“喜願麵包工坊”,著眼於院民的工作技能教育及輔導訓練,而乙方基於多年對喜樂的認同以及對院民的關懷,願免費提供原物料、專業人才…,並負責管銷,又每月提撥工作獎勵金及績效獎金,為避免不必要的誤解,甲方應就“喜願麵包工坊”專案向縣政府主管單位報備,參與麵包工作的院民亦應由甲方負責取得院民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始可派任參與,若有必要加開說明會,乙方理應全力配合。
十六、雙方得視實際需要每月舉行不定期工作會談,工作會談應建立紀錄備查,會談項目由提出一方準備,以確保“喜願REJOICE”麵包工坊的永續成長。
十七、參與麵包製作的老師每年得有一次外訓課程,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時間由院方安排,惟應按院方報核程序辦理。
十八、乙方於合作約定期間,除公司破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撒離進駐喜願麵包之機具設備,但若約定期滿,因無法續約,或有一、五、廿二、廿三條違約情況,或停產已達三個月,乙方應負責於30天內撒離機具設備,恢復原建物之原棟配置,並應通過甲方的檢查,若未按期撒離所有機具設備,任由甲方全權處置乙方不得異議。約定期間在老師指導下,原機具設備得開放給甲方做為教學訓練之用,乙方不得拒絕,但甲方不得從事其它教學外之活動。
十九、甲方或乙方,對於是否再續約或有變動約定事項的協商,均應於約定期滿一個月前提出,期滿後如再續約,或有變動約定事項,都再經雙方簽認,始能生效。
二十、乙方於駐場期間不得從事麵食外之生產活動,若因外在經濟環境因素,須轉換製作項目,必須經甲方簽認始可進行,如有違約,當立即停止所有駐場活動,接受法律程序之調查、追訴以及民事、刑事的賠償與責任。
二十一、乙方不得將契約中的權利與義務轉讓或將麵包工坊場地轉租他人使用,若有違反,願接法律程序之調查、追訴以及民事、刑事的賠償與責任,並立即停止所有駐場活動。
二十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簽定時預繳二年工作獎勵金24張,每張面額45000元(含水電費),每月之電費,按月由甲方登記並核算金額,每半年結算一次,多退少補。
二十三、本契約為雙方執行合作的準則,若有發現滯礙難行或不足之處,雙方同意一本誠信原則,以協商建立共識,再補納入約定書規範。
參、喜願麵包工坊參與師生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半至十一點半、
下午二點至五點。
(按隔週休工作方式辦理)
一.
工作時間外若有需要得向院方申請人力支援,按人時以60.-/時核計.
肆、使用區域與期限
一、
使用區域:如所附配置圖,其它公共區域與設施應先取得院方同意,始可使用,如有違反乙方願負法律責任及賠償,並停止駐場活動。
二、
使用期限:兩年(自民國90年5月1日至民國92年4月30日止)
伍、喜願麵包工坊所生產的“喜願麵包”應於雙方正式簽約後始可正式對外行銷。
陸、雙方協約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