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迴復


 Dear All Frieds:                      「十面埋伏」-為自己出征

    轉寄彰化縣教師會曾志鵬先生午間來函回應「十面埋伏」一文,茲比照「十面埋伏」發送群組轉寄,另外本文亦將登載在個人紀錄教師組織運動的網站-「無限迴復」中,以此忠實檢核個人的觀察與驗證曾先生的回應。 

曾先生開頭的第一句話-「施先生雖然不是教師(可能也不是家長)」,面對這樣的敘事,明白講就是質問對方有什麼資格批判教師會?這種回應在本質與意識上就已經是嚴重的謬誤。我只能說可以諒解不能理解 

    不過,他回應文中的最後一問,倒是挺有趣的-
請問:你視彰化縣教師會與我們四位代表,是「佛」呢?是「糞」呢?我也拾人牙慧地引用佛印與蘇東坡的對話-「我放屁你就來!」,做為回應曾先生簡扼的結語。   

     最後還是感謝曾先生回應指教
,惟不再做後續「改作文式」的回應,農曆春節即至,容我選擇把時間浪費在自己美好的事物上! 

敬祝大夥們新春  歡喜  富有  平安 

施明煌 敬上 2005/2/3  午間13:50 桃園大園


下文係 曾志鵬回應
原文照貼 (字體大小)


謹覆:施明煌-------「十面埋伏」-為自己出征: 

也是話前語: 

佛教的故事中,有蘇東坡與佛印的對話:「你看我的打坐像什麼?」

「看來像尊佛。…那…你看我的打坐像什麼?」

「看來像堆糞。」

這個許多人知道的故事,不再詳述。 

施先生雖然不是教師(可能也不是家長),卻這麼關心教師組織的發展,教師會是應該以得此諍友而高興才是。然而,姑不論:施先生的評論是否詳述事實與背景、或是否一致而公平持允、或確基於精深的學理之卓見。

只因施先生的評論既廣為發送各會員教師,將可能使得未在現場的收信人,產生扭曲的認知,或陷於預設的推論之中,而致傷害了教師組織或當事人。

施先生之文,雖可說是出於善意(我寧可認為確是如此),但是西諺說「通往地獄的路,是由善意的瓷磚舖成的。」(對不起,我不知道是誰說的。)

只不知道,施先生可曾考慮過:所有的公開論述,是否有確定的證據或嚴謹的邏輯,以作為論述主張的基礎?這樣的片面論述,對組織或當事人的影響,是否公平?

 施先生文中(以下簡稱施文)對彰化縣教師會及本人亦有指涉,可惜論述的結論與事實基礎並未一致,不知情或不懂相關知識的人閱讀施文後,將對彰化縣教師會與本人之作為,產生極大誤會。

故而必須就此提出說明,並請施先生基於對等評論與回應的原則,以施文同樣的規格與管道,周知各會員教師。 

本次爭端,事理的背景,略說明如下: 

平等原則是任何團體行事的不替準則;組織裡的平等對待,是對每一個會員的尊重。因此,每一位團體裡的成員,都有權利要求被平等的對待。所以全教會的章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理事之當選應保障各地方教師會至少一名;

其義即在此。

所以彰化縣教師會自成立以來,就期待能被尊重的平等對待,所以積極爭取一席該有的理事席次,是彰化縣教師會無可推卸的職責所在。然而這種期待,卻在上次2004/01/17文化大學藝文中心第三屆第二次大會裡給粉碎了。

依據當時對條文解釋的理由類推:只要是教師會的任何會員,無須經過教師會的認可,都可以隨時隨地代表教師會對外承諾教師會所有的權利與義務。

這樣的理由、這樣的辦法,不合道理甚是明白。

彰化縣教師會盡心盡力付出的是完整的義務,得到的是不完整的權利,這對彰化縣的教師會員公平嗎?彰化縣的教師會員還能高興的願意拿出會費來上繳嗎?

彰化縣教師會理解「形勢比人強」,因此不再爭那一席理事,而是理想性的想要從根本處,解決此一缺乏地方教師會正當代表的情形,所以根據章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精神,通盤做了章程修訂的檢討後,在本次大會提出修訂章程的建議。

不論彰化縣教師會的修訂提案是否通過,並不會改變本屆理事會的現狀。所以,這樣的修訂,彰化縣教師會不是在為自己,我本人的主張也無非分的圖謀,而是在期待:全教會邁出叢林,使理事會的組織更合理,每一個地方教師會也都能被尊重的平等對待。

而本次代表大會之補選理事,完全不在彰化縣教師會修訂章程的考量之內,更非本人事先的規劃(容待下文敘述)。 

以下說明,大約依施文評論之順序回應: 

彰化縣教師代表同進同出、憤慨退席抗議的原因: 

彰化縣教師會之提案為:修改章程中關於理監事選舉的部分。彰化縣教師會此一提案,較之原章程,並未能使彰化縣教師會多得任何好處。既未能多得任何好處,卻又大費周章的修改章程,圖的只是落實保障各地方教師會一席理事的理念。

落實的方法可以有許多(高雄市的提案即為其中之一),也可以爭議。但是,耗了大半天之後,談也不談,就主張由理事會先行討論而擱置。這樣的擱置,對彰化縣教師會真是情何以堪!

全教會的理事會裡,根本沒有屬於彰化縣教師會的席次,卻叫彰化縣教師會去理事會裡討論,這是公平對待嗎?這不是擺道麼?憤怒者,不獨廖銘潭理事長將出席證丟在地上,本人也實在想用資料簿摔桌抗議。迨出場後,

因被告知:本屆理事會缺額須待辦理補選,而彰化縣教師會在本次補選裡,依現行章程可以有一席保障的理事,就可以在四月的理事會中,提案討論此一章程修改的問題。

因此,為了確認彰化縣教師會可以在四月的理事會裡,有平等尊嚴的討論此一章程修改的提案,期能再於六月的代表大會裡提出、討論、通過,彰化縣教師會的四位代表才又入場復位。從而,本屆最後一次的四月理事會,如能有彰化縣教師會的理事席次,並不是彰化縣教師會或本人原先提案的期待或規劃,任何人不該以此結果,扣彰化縣教師會或本人以任何帽子。

更何況,為彰化縣教師會極力爭取應有的理事席次,就是彰化縣教師會代表應全力以赴的職責之一。 

施文提到:「雖然策劃文案的曾志鵬老師用心製作修正對照表,也盡力說服與會代表,且會議主席也破例三度延長發言時間,讓曾志鵬老師充分表達,個人不認為彰化縣教師會有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地方!」「會議主席也破例三度延長發言時間」,就可以算是「讓曾志鵬老師充分表達」?

施先生省略了「一次的發言時間長度」。

請問:本人在本提案的時間總共用了幾分鐘?三分鐘?五分鐘?十分鐘?十八分鐘?還是施先生自己說吧!真的可以算是「讓曾志鵬老師充分表達」嗎?我在「一次發言一分鐘」的限制下,充分就各方案做了比較嗎?有這個時間嗎?

施先生這個因果的論述,未免見樹不見林,太粗糙而誤導讀者了,本人無法茍同。 

如施文所言:「這個案子在去年2004/01/17文化大學藝文中心第二(三)屆第二次大會也是擱置處理(第22案)」,當次大會時,彰化縣教師會的幾位代表,以為:當時出缺的全教會理事會,可以依章程保障一名地方教師會理事的精神,給新生的彰化縣一席理事。誰知,當場,各種成理不成理的說法,都冒了出來,簡單的說:就是沒有彰化縣教師會的位子。

當時的情勢,彰化縣教師會認了,也認清:如要理清這種缺乏地方教師會正當代表的現象,唯有修章程,好好說清楚。於是才有這次修章程的提案。【「要一名理事幹什麼?」事涉平等參與的民主人權等相關認知,屬民主的基本知識,如有不知者,請自行研究,不在此佔篇幅的贅述。】

此次,彰化縣教師會的提案未過,若趕得及送下次(六月)代表會通過,也來不及在下屆實施,不合理的情形仍將存在這些年,這樣對嗎?設若彰化縣教師會的提案通過了,而從下一屆實施。

依彰化縣教師會與本人原來之認知:彰化縣教師會在這屆的理事會裡,依然是沒有任何一席理事。但是,讓保障的精神,在下屆有了具體落實的方法。較之原章程,下一屆或這屆的理事會裡,彰化縣教師會並未能多得任何好處。然而施文卻導出一句:「只是今年包裝的更漂亮、更繁複一點而已。」

這樣的推理,令人訝異!!!彰化縣教師會的提案裡,包裝了什麼??繁複了什麼??施先生究竟從彰化縣教師會提案的哪裡,導出這樣的結論?? 

評論是可以這樣憑空羅織的嗎??用一些弔詭的言詞:「包裝的更漂亮、更繁複一點」,看來似未有指涉,卻誤導了讀者想像的方向,而讓彰化縣教師會或本人蒙冤。

作為彰化縣人的施先生,我不了解你的立場何在? 

施文:「不能夠認同彰化縣教師會退席抗議的原因是:針對此案會議主席與程序並無瑕疵,彰化縣會員大表們未能深諳,前面議案編號第六案:章程第26條並未修正通過後的理事會必須改選的新情勢,而冒然做情緒性的反應」施先生所見,固可有你個人的主觀看法,但彰化縣教師會的提案,自有其未來的理想。

本次大會當時,是否須乖乖的、緘默的任由情勢宰割,而不可有丈夫之怒,事屬仁智之見,不予置評。但若以此而歸出「實在有負彰化縣教師的託付,也貽笑大方。」

則本人甚不以為然。彰化縣教師會有負於施先生嗎?或貽笑於施先生?彰化縣教師會之職責在維護彰化縣教師之尊嚴,當彰化縣教師會在全教會的代表大會上,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時,若未能挺身起而抗議,那才真是有負彰化縣教師的託付,才真是貽笑大方。

此次彰化縣教師會四位代表的一同離席抗議,正是不願鄉愿苟合的龜縮了事,所作最符合縣教師利益的應有作為。 

至於彰化縣教師會在與教育局的會談時,所持的態度與成績皆可受公評。得與失之間,彰化縣教師會自有檢討,也歡迎各界指教。

卻絕不容污衊「彰化縣教師會幹部接受教育局公假補助後,在教育局的各項會議中,當委屈而無法求全時,還有像今日退席抗議的勇氣嗎?」。對假想的未來,施先生作此論述,是未有證據,已預設立場而未審先判了,這樣妥當嗎嗎?

 施文談到本人於教師申評會之作為,本人不禁想請問:你熟悉教師申評會的運作法理或實務嗎?不過,本人還是謝謝你的指教。確實本人未曾退席抗議過,但是基於理念與認知,在紀錄中所留下的一些「不同意見」、「不同意見書」,皆為同期委員之所鑑。如此,本人不屈的意見已經充分表達,你還是認為:本人應該選擇退席抗議而拒審下一件申訴案嗎? 

你的阻擋與其他縣市教師會代表出面阻擋的理由,不盡然相同,因此,就彰化縣教師會與本人而言,也無所謂「諒」、「不諒」的問題,本人無法代為作答。 

施文:「許多人不用行動參與改革,一邊私底下痛批全教會無能,甚至沒有明天,可是另一面卻又用盡各種辦法想要進入全教會的理事會!」這句話掛在對彰化縣教師會與對本人的評論之下,難免使人聯想是針對彰化縣教師會,甚至是針對本人而發。

本人因此必須澄清:本人歷次於公開場合或私下,皆不諱言:有心代表彰化縣教師會,問鼎全教會理事。此是昭昭之心、光明磊落之舉,自應積極爭取縣內教師的認同,無須扭捏的等著被徵召。

因此,本人除了在2004/01/17文化大學藝文中心第三屆第二次大會中,天真的以為:當時出缺的全教會理事會,可以依章程保障一名地方教師會理事的精神,給新生的彰化縣一席理事,而由縣教師會提出遞補案之外,卻也不至於「又用盡各種辦法想要進入全教會的理事會」。

施先生如果認為本人有「用盡各種辦法想要進入全教會的理事會」之事,請具體指明,否則,這般空洞的嚴厲指控,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本人無法承納。至於去了理事會能做什麼?就是做理事能做的,除非是入場去盡一己之能,否則就只能站在場外乾猜謎、乾著急而已。

本人就是站在場外,雖是乾猜謎、乾著急,可是也不曾「不用行動參與改革,一邊私底下痛批全教會無能,甚至沒有明天」,不知道施先生這些嚴厲的指責,究竟基於哪些事證?本人對全教會的批評,正如當天會場上所言,而那是公開的指責,怎麼是私下呢?

再說,本人於教師會的身分(不論是在縣或在全國)所能做的,雖不敢說功勳累累,但絕對無可愧於人。至於「私下痛批全教會無能,甚至沒有明天」,可否請施先生告知:本人何時曾做此論述? 

這般張冠李戴、移花接木、忽視背景學理的選擇性省略敘述,不見立論基準的評論,彰化縣教師會與本人都礙難接受。 

最後重申:感謝施先生關懷彰化縣教師會與本人的用心,但是所有的公開評論,能否請舉出具體事證,並注意避免對縣教師會與本人形成不必要的傷害。

本文論述或有不得已得罪之處,祈諒! 

謝謝!! 

世有務光、許由,也有堯、舜;

有孜孜於道者,有汲汲於利者;

不必然全視之為聖人,但也毋須盡視為匪寇。 

最後一問: 

請問:

你視彰化縣教師會與我們四位代表,是「佛」呢?是「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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